王烽:完善现代大学制度须重点理顺四个关系

发布时间:2012-10-12浏览次数:292发布者:系统管理员来源: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新闻网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新任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现代大学制度改革试点在全国26所高校铺开。到目前为止,试点在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大学章程建设、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校内行政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改革、扩大社会参与、政府简政放权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有关调研也发现改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高校普遍反映政府放权不够,改革缺乏有力支持和明确的指导,政策突破困难;有些高校改革动力不足、目标不明确、避重就轻,存在“不想改、不敢改、不会改”的问题。如何更深入、更有效地推进改革,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在试点启动两周年之际,应当对照《教育规划纲要》的基本要求和试点过程中的新发现,及时完善改革策略,寻求新突破,进一步破解、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所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对已有的改革经验的思考,笔者认为,下一步改革需要重点理顺以下四个关系。
 

  1.政府管理与学校自主的关系
 

  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是贯穿教育体制改革进程的一个老问题。这个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好。从政府方面讲,虽然高等学校自主权不断扩大,但政府放权的力度与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学校发展的新要求不匹配,政府对学校的管理仍以行政手段为主,与放权的实际要求不配套。从学校方面看,高校内部管理民主化程度不够,特别是内部监督和自律机制比较欠缺,这就容易陷入“一放就乱,一统就死”的怪圈。我们发现,过去一个时期,高校自主权的获得与其办学层次有关,中央部委所属大学往往率先获得管理、学科设置和教学改革等方面的自主权,而政府对地方高校的放权进程则相对较慢,虽然这是渐进式改革的体现,但是下放的权力同时也成为部分高校的特权。随着各种建设项目实施,大量的项目经费进入部委所属学校的同时,项目分配的行政化、经费使用的统一化却对学校自主权形成了严重束缚,反而引起这些高校的不满。因此,切实落实高校自主权,不应该再是简单的“放权”,而应当把重点放到改进政府对学校的管理方式,灵活运用统筹规划、政策引导、预算调节、绩效评价、行政监督等宏观管理手段,减少行政命令和审批上;放到改进建设项目管理方式,引入公开平等的竞争机制,给予高校对发展建设资金充分的自主使用权限上;放到敦促学校建立充分的自律机制,实行民主管理、信息公开上。
 

  在政府向学校放权过程中,还存在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就是高校只希望获得权力,却不愿承担责任。就放权问题征求学校的意见时,学校想要获得的权力总是集中在专业设置、资金使用等个别“点”上,缺乏系统考虑。放权改革需要政校协商,但是如果放权过程总是被学校的意愿所左右,权力下放、责任还是由政府承担,那么政府必然会“投鼠忌器”,学校就没有完善自律机制的动力,从而使整个放权改革徘徊不前。因此,放权的过程也是增强学校承担责任的意识和能力的改革,是建立学校自律机制的改革,政府必要时可采取把权力和责任打包下放的方式,运用行政强制手段向学校放权。另外,政府向学校放权切忌一刀切、形式化,应以改革试点为基础,以学校自律机制的建立作为放权的根据,以放权作为改进政府管理方式的契机。
 

  2.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的关系
 

  长期以来,如何处理好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的关系,一直是困扰高校领导层的一个难题。公办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践中,有的学校党委和校长配合得好,有的则问题矛盾较多。配合得好,依赖于书记和校长的个人境界、沟通艺术、合作精神,更取决于明确的决策程序和工作机制。
 

  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关键是清晰界定高校党委、校长的职责、权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事实上,《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已经比较明确:高校党委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这一规定模糊的地方在于,如何界定“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没有相应的边界,高校党委就可能对学校管得过多、过细,影响校长独立行使职权。同时,校长也可能出于怕承担责任,而把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拿到党委常委会上决定。总的来讲,高校党委应遵照党章,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也承担类似于董事会对企业的职责,同时又把上级党委政府承担的领导职责剥离出去。这样才能真正履行“领导”而非“管理”的职责。只有具体地界定了高校党委的职责权限,“校长负责”才能有坚强的保障。
 

  党委领导,不是党委书记个人领导,而是要扩大党内民主,实行党委集体领导;校长负责,也不是校长个人专断,而是充分发挥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生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校内组织的作用,实行民主管理。理顺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的关系,集体领导、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是关键。
 

  3.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
 

  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成为大学内部的一对固有矛盾。大学是学术殿堂,学术发展和学术管理有自身的规律和原则,学术活动的多样化、分散化、个性化、不确定性,决定着它与科层化、集中化、约束性、统一化为特征的行政管理具有深层次的矛盾。然而现代大学与“象牙塔”中的中世纪大学相比,规模更大,与政府、社会联系更紧密,管理的专业化程度也更高,行政力量滋长不可避免。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大学内部行政权力并未随着改革的步伐而削弱,反而呈压倒之势侵蚀学术权力,“行政化”已经到了令人忧心的程度。大学里由有行政级别的行政人员掌控着比学术组织要严密得多的行政机构,享有制定规则和分配资源的权力,行政化管理方式从政府层面延伸到学校内部。行政权力过于强势、学术权力不张,成为学术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的最大障碍。因此,“去行政化”成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当务之急。
 

  学术权力的核心是学术管理组织,强化学术权力首先要加强校、院两级学术管理组织建设。我国高校校内建立了许多学术管理组织,如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这些组织分别服务于教务、人事等部门的工作安排,活动分散纳入行政工作流程,成为行政工作的组成部分。强化学术组织的权力,第一步要把这些组织的职能整合到统一的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使之独立于行政事务和程序,教授群体才有可以制约行政权力的平台。第二步要赋予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制定学术规则和分配学术资源的权力。例如除承担具体的评价、评审工作外,教师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标准和程序,也应该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教学、科研资源的分配、学科教师的聘任等,应由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决定。近十年来,许多大学在学院一级探索教授委员会制度,教授在学术事务和学院管理中的地位显著提高,应当好好总结这些经验,进一步处理好教授委员会与学院领导班子之间的权力关系,完善教授委员会的组成和议事规则,避免行政过当干预。同时,应尽早启动取消事业单位行政级别的改革,大学可从学院一级开始试点。
 

  应该注意的是,学术权力并非在真空中运行。学术权力的扩大,就意味着行政权力的削弱。如果不启动转变学校行政机构的职能和管理方式的改革,切实把校内行政部门转变为主要为教学、科研、学生和教师服务的机构,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建设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就不可能获得实质性突破。

   4.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的关系
 

  系统设计、整体推进、重点突破,是当前改革的一大特征。《教育规划纲要》对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作出了系统设计,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又制定了细化分工方案、分步实施;对于改革涉及的重大和难点问题,则采取试点的办法,把改革的难度分散,多主体、多途径寻求突破。这些策略体现了明显的渐进式、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改革的特征,这是符合我国实际、切实可行的。
 

  两年来的探索也表明,必须把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有机结合。当前,特别要着重考虑如何把改革试点的分散性与改革本身的系统性更好地结合起来。改革试点项目往往相互关联、互为条件,很多改革试点任务都不能单项突破。例如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一所学校承担学术委员会建设的改革,就必然要求统筹考虑校内管理体制改革。再如,制定和完善大学章程,就必须与现代学校制度各项改革结合起来,体现改革的要求,从而避免对现状的固化。一所学校,可能承担着多项改革任务,由不同的校领导或职能部门承担,如果缺乏整体考虑,就会彼此割裂、甚至互相掣肘。重点突破应避免把改革项目窄化、碎片化;整体推进,则不仅是国家层面的总体要求,更依赖于学校层面的统筹考虑。这就迫使我们深入思考另一个难题:如何进一步激发学校的改革愿望,更好地发挥学校的改革主体作用。